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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为威海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简称市房协。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规范行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为提高城市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市建设和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做好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威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在山东省威海市统一路3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理论研究工作。结合工作实践,对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和管理方面的建议。
    (二)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履行政府职能的任务,协助进行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管理,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指导会员单位改善经营管理;开展学术交流,传递科技信息;参加有关学术活动,开展咨询服务和培训工作。
    (四)组织横向联合和纵向联合,开拓省内外市场;帮助会员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提高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
(五)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反映行业单位及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开展“评优表先”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及相关部门,自愿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良好信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p#分页标题#e#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下设秘书处、行业自律委员会,分别负责协会日常工作、行业自律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报市建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刊物和培训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建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书面报市建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建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建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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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威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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