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建设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南海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房地产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开展2014年度房地产企业资信评价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评企业
全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含外地进威企业)。
二、评价期
三、评价步骤
(一)企业自查、准备阶段(时间截止至
由各开发企业进行认真自查,并实事求是的填写好《房地产开发信息统计表》(详见“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内的相关内容,涉及到资信评价期内的工程情况及加分信息,提供原件及复印件证明(一式两份),与打印出的《房地产开发信息统计表》合订成册。于
(二)初审阶段(
由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点审查企业资信评价期内的工程情况和加分表的信息是否属实,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形成初步审查意见,于
(三)终审和抽查阶段(
市城乡建设委组织对各区、市上报的开发企业资信评价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并根据各区、市提出的初审意见,到各区、市分别抽取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开发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形成最终审查意见并确定企业资信评价等级。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将结合资信评价活动给予严肃处理。
四、结果及适用(自2015年2月开始起,公示期为两周)
审查的结果在“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威海房地产综合信息网”和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外地进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纳入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信评价管理,并将评审结果通报开发企业注册所在地开发主管部门。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1月24日
附件:2014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信评价评分标准
2014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信评价评分标准
类别 |
企业资信评价基础分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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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优良行为(加分内容) |
最高 加分 |
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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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力 |
资质 |
开发资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分别加20分、10分、5分,四级、暂定不加分 |
20 |
资质证书 |
项目(土地)储备 |
每 |
5 |
土地证 |
|
经营年限 |
每满5年加1分 |
3 |
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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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业绩 |
近3年竣工业绩,每10万平米加1分 |
10 |
竣工备案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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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 |
项目表彰 |
评价期内开发项目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表彰的,每个项目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同一项目只取最高级别表彰 |
20 |
证书、奖杯、通知、公告等 |
企业表彰 |
评价期内开发企业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表彰的,每项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同一级别表彰最多取两次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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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产业化 |
绿色建筑 |
评价期内取得三星级设计、运行标识认定,每1万平米分别加1.2、1.5分 |
30 |
证书、通知、公告等 |
评价期内取得二星级设计、运行标识认定,每1万平米分别加0.8、1.0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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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期内取得一星级设计、运行标识认定,每1万平米分别加0.4、0.5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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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认定、康居示范工程 |
评价期内康居示范和 |
30 |
证书、通知、公告等 |
|
评价期内 |
30 |
|||
评价期内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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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经营 |
开发业绩 |
评价期内每新开工 |
30 |
施工许可证 |
评价期内每竣工 |
30 |
竣工备案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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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取得土地 |
评价期内取得土地每 |
10 |
土地证 |
|
在建工程 |
近3年新开工(含评价期)每 |
20 |
施工许可证 |
|
社会公益 |
安居工程 |
评价期内实施棚户区(旧村改造)每100户加0.5分 |
5 |
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评价期内建设公租、廉租房每100户加1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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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 |
评价期内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捐助资金折合人民币每10万元加0.5分 |
10 |
科级以上单位证明 |
|
纳税 |
评价期内纳税金额每200万加1分 |
20 |
税务证明 |
|
支持参与行业主管部门工作 |
企业积极参加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及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加1-5分 |
5 |
各区、市主管部门认定 |
|
市房协轮值会长单位、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 |
5 |
市房协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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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业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每篇0.2分 |
3 |
各区、市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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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
建立良好的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并运作良好的加1-5分 |
5 |
各区、市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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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不良行为(减分内容) |
最高减分(或直接列为整改或注销资质)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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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材料 |
违规获得 资质 |
采用虚假证明材料等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 |
注销 资质 |
各区、市 执法检查通报;信访、投诉案件查实的 |
擅自变更 资质 |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 |
注销 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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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不足 |
企业注册资金(以实收资金为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扣2分 |
资质降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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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未备案 |
开发企业的法人、企业名称、注册资金等变动,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每项扣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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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资质开发 |
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扣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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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内容 |
擅自变更项目建设条件 |
擅自变更项目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或项目性质的,每个项目扣5分 |
20 |
各区、市 执法检查通报;信访、投诉案件查实的 |
未按相关部门核准的规划或施工图文件进行开发建设的,每个项目扣5分 |
20 |
|||
质量管理 违规 |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按规范建设,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每个项目扣5分 |
15 |
||
偷工减料,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施设备,每个项目扣5分 |
15 |
|||
施工现场 不规范 |
项目土石方和渣土开挖、堆放及施工现场围挡等不规范的,每个项目扣2分 |
10 |
||
施工环境 不规范 |
项目建设在城市环保、市容、环卫、绿化、市政设施管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每个项目扣2分 |
10 |
||
安全事故 |
项目建设过程出现安全事故每次扣5分,人身伤亡的,每人次扣10分 |
否决,不得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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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 |
拖延支付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扣10分 |
否决,不得进入 |
各区、市 执法检查通报;信访、投诉案件查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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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手续 不齐 |
开发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经验收但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扣10分 |
否决,不得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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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报送 不规范 |
未按规定期限内报送工程竣工档案的,每个项目扣2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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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办理 |
手续不全 |
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的,每个项目扣2分 |
6 |
各区、市 执法检查通报;信访、投诉案件查实的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发建设的,每个项目扣5分 |
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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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转让 违规 |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每个项目扣5分 |
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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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手续 |
一房多售、倒卖楼座、楼座抵顶工程款等扣5分 |
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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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约定的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扣5-30分 |
整改 |
意见书办公室 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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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投诉 |
质量事故 |
项目建设过程出现质量事故的每次扣10分,影响恶劣的每次扣20分 |
注销 资质 |
各区、市 执法检查通报;信访、投诉案件查实的 |
保修责任 |
开发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对房屋质量进行保修的扣5分 |
10 |
信访部门,各区、市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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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上访 |
因甲方原因引起用户到国家、省、市、区上访,每次扣6分、4分、2分、1分 |
注销 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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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 |
开发违时 |
企业连续两年无开发业绩扣10分,连续3年无开发业绩扣15分 |
注销 资质 |
各区、市 执法检查通报;信访、投诉案件查实的 |
违规预、销售 |
未在售楼处醒目位置摆放(张贴)有关证件(书、明)的,每次扣2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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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开发企业或开发企业委托他人,通过内部认购等方式变相预销售房屋,收取购房人定金等预售房款的扣5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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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 |
在房地产销售中未明码标价、或采用虚假标价、虚构折减等价格欺诈行为的,房屋销售面积存在“缺斤短两”的,每项扣10分 |
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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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发布或委托他人发布虚假欺诈、违规违法、违背社会公德房地产广告,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每次扣2分; |
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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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代理 违规 |
委托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资格的机构或个人销售(或代理销售)商品房或发布房地产广告的每次扣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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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 |
无正当理由延期交付商品房屋的扣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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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房合同后,房屋设计变更未能及时通知购房人引起纠纷的扣5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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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扣2分 |
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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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 |
公建、配套 设施不齐 |
开发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提供社区居委会用房、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及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每项扣5分 |
整改 |
各区、市 执法检查通报 或主管部门认定 |
违规交付 |
开发项目道路、绿化、水、电、暖、气、通信等相关配套公用设施未配套齐全即交付使用的,每项扣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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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聘物业 违规 |
未按规定通过招标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每个项目扣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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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资料 移交违规 |
未按规定与前期物业办理物业承接手续,并移交物业档案资料,每个项目扣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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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物业费 |
未按规定缴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每个项目扣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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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业主 利益 |
擅自处理、占用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每个项目扣2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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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工作 |
未报送 统计数据 |
未按规定报送房地产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逾期每天扣0.1分,超过一周未上报视为不报,扣2分;弄虚作假、违反《统计法》及相关规定的每项扣1分 |
整改 |
各区、市主管部门认定 |
未交保险 |
开发企业未为职工交纳各类保险的,每人次、每项扣0.5分 |
10 |
劳动合同、保险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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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不足 |
开发企业所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高级每人扣5分,中级每人扣1分 |
降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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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体 违规 |
未按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等活动以及未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的,每次扣5分 |
10 |
各区、市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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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未经开发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参加各种评优、评奖活动,每次扣2分 |
整改 |
(注:资信评价相关加减分内容,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