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网讯(记者 贾聪聪 通讯员 戴钟庆)记者1月7日从市金融办获悉,威海市近日印发了《威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范威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时,其地上或地下附着物一并抵押,在抵押期内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农户,以及其他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以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抵押权人,是指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共同持相关材料到土地所在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办法》规定,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抵押权人有权依法通过拍卖、变卖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处置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继续清偿。
抵押权人依法处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承包农户和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享有优先权。因依法处置而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拥有流转期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流转期满后,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承包方。
《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