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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政策的意见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威住建字20178


 

关于进一步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政策

的意见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环翠区、文登区、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财政局、物价局、经济发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满足个人合理的住房需求,稳定住房消费,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就进一步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小区配套押金。

二、调整有关设施配套收费项目

(二)供热、燃气设施配套费,由办理施工许可时全额缴纳调整为申请办理供热、燃气配套手续时缴纳全额的60%,其余的40%在办理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时缴纳;对无供热设施和燃气设施的地下车库、储藏室(草厦子)等,免缴供热和燃气设施配套费。给排水工程配套建设费,在申请办理配套时缴纳工程预算额的60%,其余的40%根据工程决算在办理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时结清。

三、对部分监管收费项目实行差异化政策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信用评价制度,与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的信用体系联动,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建立科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作为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对信用等级为3A级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监管,免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四)对信用等级为2A级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半额监管,减半收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的以上优惠政策,以上一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准。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关于价格调节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等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省、市已出台减免、取消、调整政策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房屋维修资金按照《威海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威政发〔201021号)文件执行;本意见施行后,国家、省、市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的,按国家、省、市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20174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412。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关于合理调整收费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威住建发〔201511号)同时废止。

荣成市、乳山市参照本意见执行。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4月12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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