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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声音】市住建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威海市住建局 威海市住建局 2018-06-29

 

      近日,媒体报道了我市个别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涉嫌违规销售、恶意炒作等问题。

  按照省和我市的相关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决定集中1个月的时间在全市开展一次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活动。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住建通字〔2018〕65号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

房地产市场秩序

的通知

 

各区市住建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南海新区建设局,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乳山市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中介机构,有关单位:

近日,媒体报道了我市个别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涉嫌违规销售、恶意炒作等问题。按照省和我市的相关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集中1个月的时间在全市开展一次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一)重点查处开发企业的下列行为: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购房款等费用。

2.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在10日内一次性向社会公开全部房源及售价,或以分幢、分单元、分层、分批次销售和虚假预订、虚假抵顶等方式,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3.销售现场未按规定公示企业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4.销售现场未按备案价格“一房一价”明码标价,未及时更新房屋销售状态,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

5.在备案价格之外加价销售房屋或与中介机构、房产电商等经营单位合作,在房价款之外额外收取费用。

6.委托未备案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而未签订委托协议。

8.销售已设定抵押的商品房而不履行告知义务,未书面告知购房人。

9.房屋成交后未及时网签合同,网签合同后未在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重点查处中介机构的下列行为:

1.代理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2.代理销售商品房而未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协议。

3.代理销售商品房额外收取购房人费用。

4.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5.对购房人隐瞒真实信息赚取差价。

6.未与委托销售房屋的当事人签订房屋经纪合同。

7.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8.未在经营场所公示中介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9.与开发企业或有关从业人员串通炒卖房号、哄抬房价。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一)规范商品房预订行为。购房人预订商品房后,开发企业须在2日内通过网签系统进行预订登记,对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预订登记的视为捂盘。商品房预订登记后,开发企业须在2个月内进行合同网签。不得通过反复预订的方式囤积可售房源,一经发现该房源列为特殊公示销售房源。

(二)规范商品房退房行为。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房屋预订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已网签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需撤销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列为特殊公示销售房源。严格控制开发企业的退房率(退房次数与网签套数之比),退房率应低于10%,超过10%后,住建部门暂停受理撤销合同的申请。

(三)规范商品房公开销售行为。对网签合同撤销、反复预订等原因列为特殊公示销售房源的商品房,由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后方可进行销售,售价不得高于备案价。对申购人数远远超出房源数的项目,开发企业必须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摇号方式进行销售。

(四)规范销售信息发布行为。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欺骗、误导公众。严禁制造、炒作、传播房源不足、内部预留、开盘售罄、后期涨价、信贷收紧等不实不全房地产信息,误导市场预期,造成紧张气氛,引起恐慌性购房。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7月2日至7月8日)

1. 区市(开发区)住建主管部门通知各自辖区内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布置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所有在建在售开发项目摸底建立台帐,制定工作方案,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做好工作人员培训等。

2.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做好自查自纠,查漏补缺,及时整改;做好迎接检查相关工作。

(二)行动阶段(7月9日至7月22日)

1.区市(开发区)检查。各区市(开发区)住建主管部门组进行实地检查,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在售的开发项目进行检查,对中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不少于20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2.市级检查。市住建局根据区市(开发区)住建主管部门的工作报送情况以及群众反映,对区市(开发区)住建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部分在建在售开发项目、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进行检查。

(三)总结阶段(7月23日至7月31日)

各区市(开发区)住建主管部门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2018年8月1日前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政府和省住建厅。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分工。各区市(开发区)住建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职责,认真开展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要不断强化领导,健全机构,组成专门班子,积极联合规划、国土、工商、物价等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完成任务。

(二)强化社会监督。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通过开设整治热线电话等方式,方便群众投诉,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宣传舆论。要结合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规范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强化违法违规处罚。各级住建部门要对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约谈、公开通报、限制预售许可和合同网签备案、限制预售资金使用、列入企业资质审查重点审核、列入企业信用档案和评级重点审核、列入企业黑名单等方式进行惩戒。同时向物价、工商等部门通报,对违规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在此次整顿规范活动中仍然顶风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市住建局举报投诉电话设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电话:5207259。请各区市(开发区)住建部门于7月2日前将工作联系人、举报投诉电话等报送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董栋。

电话:5207259。

 

严厉打击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查处开发企业的下列行为: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购房款等费用。

2.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在10日内一次性向社会公开全部房源及售价,或以分幢、分单元、分层、分批次销售和虚假预订、虚假抵顶等方式,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3.销售现场未按规定公示企业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4.销售现场未按备案价格“一房一价”明码标价,未及时更新房屋销售状态,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

5.在备案价格之外加价销售房屋或与中介机构、房产电商等经营单位合作,在房价款之外额外收取费用。

6.委托未备案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而未签订委托协议。

8.销售已设定抵押的商品房而不履行告知义务,未书面告知购房人。

9.房屋成交后未及时网签合同,网签合同后未在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查处中介机构的下列行为:

1.代理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2.代理销售商品房而未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协议。

3.代理销售商品房额外收取购房人费用。

4.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5.对购房人隐瞒真实信息赚取差价。

6.未与委托销售房屋的当事人签订房屋经纪合同。

7.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8.未在经营场所公示中介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9.与开发企业或有关从业人员串通炒卖房号、哄抬房价。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一)规范商品房预订行为。购房人预订商品房后,开发企业须在2日内通过网签系统进行预订登记,对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预订登记的视为捂盘。商品房预订登记后,开发企业须在2个月内进行合同网签。不得通过反复预订的方式囤积可售房源,一经发现该房源列为特殊公示销售房源。

(二)规范商品房退房行为。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房屋预订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已网签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需撤销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列为特殊公示销售房源。严格控制开发企业的退房率(退房次数与网签套数之比),退房率应低于10%,超过10%后,住建部门暂停受理撤销合同的申请。

(三)规范商品房公开销售行为。对网签合同撤销、反复预订等原因列为特殊公示销售房源的商品房,由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后方可进行销售,售价不得高于备案价。对申购人数远远超出房源数的项目,开发企业必须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摇号方式进行销售。

 

(四)规范销售信息发布行为。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欺骗、误导公众。严禁制造、炒作、传播房源不足、内部预留、开盘售罄、后期涨价、信贷收紧等不实不全房地产信息,误导市场预期,造成紧张气氛,引起恐慌性购房。

《通知》要求各级住建部门要对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约谈、公开通报、限制预售许可和合同网签备案、限制预售资金使用、列入企业资质审查重点审核、列入企业信用档案和评级重点审核、列入企业黑名单等方式进行惩戒。同时向物价、工商等部门通报,对违规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在此次整顿规范活动中仍然顶风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威海市住建局举报投诉电话设在

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电话:5207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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