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房地产业协会
威海市房地产业协会
威房协发〔2019〕1号
关于开展2018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
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工作站,各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房地产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推动诚实守信市场构建,促进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威海市房地产业协会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开展2018年度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现就2018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的范围
在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信用评价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内容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一)良好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客观信用能力、企业经营信用情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信用情况。
(二)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客观信用能力、企业项目开发信用、企业建设阶段信用、企业销售阶段信用、企业前期物业信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信用等。
(三)一票否决。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企业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或者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票否决项》中所列行为的不予评价。
三、信用评价记分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价采取信用记分制。信用记分=信用基本分+良好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
信用基本分为60分。在我市从事开发的房地产企业,近三年内,所开发项目未出现过重大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等问题,未出现过严重的开发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未出现一票否决项所列行为的,按60分基本分记分。
四、信用评价等级
信用等级分为AAA、AA、A三个等级。
AAA级:信用等级优秀企业。表示受评企业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等级良好企业。表示受评企业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级:信用等级较好企业。表示受评企业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五、信用评价工作时间及程序
2018年度信用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申报方式。信用评价工作评价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计)。
(一) 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威海市房地产企业信息系统申报,系统自动从企业填报的基础数据中提取信用数据,形成信用评价结果交由市房协信用评价专家考评小组审核。
信用数据提报的有效时间截止到2019年1月18日,企业2019年1月20日后录入的数据不计入2018年信用评价评分。
(二)审核。依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参评企业进行审核及实地核查。市房协就参评企业申报材料与相关信息与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法院、银行、仲裁委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三) 评价。市房协组织专家成立专家考评小组,对所有参评企业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根据综合考核结果确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
(四)公示。市房协将信用评价结果在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市房地产协会官方网站和参评企业所在地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
(五)异议处理。参评企业在公示期内对企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向威海市房地产协会提出复核申请。市房协根据申请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再行确定其信用评价等级并重新公示。如企业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六)公布。信用评价结果由市房协通过官方网站及媒体统一对外公布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六、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房协申请查询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等情况,由市房协记入《威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可作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管理、资质管理的参考或依据。
(三)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企业将在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及威海日报、威海电视台、威海广播电台、威海晚报、《威海房地产》杂志等相关媒体宣传推广,提升信用企业社会知名度,扩大信用企业社会影响。
附件:1.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2.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3.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一票否决项
威海市房地产业协会
2019年1月2日
附件一: | ||||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 ||||
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 | 权重分值 | ||
企业客观信用能力 | 经营年限 | 企业经营年限:1年以下0分,1年以上逐年递增0.2分,10年及以上得2分。 | 2 | |
开发业绩 | 企业评价期内累计开工面积/竣工面积,每开/竣工1万平米加2分,最高得12分。 | 12 | ||
评价期内在建面积每2万平米加1分,最高得6分。 | 6 | |||
评价期内购买土地,每3万平米加1分最高得4分。 | 4 | |||
资质等级 | 一级4分,二级3分,三级2分,四级1分;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比超50%的加1分。 | 5 | ||
销售速度 | 评价期(预)销售面积,每1万平米加2分,最高12分。 | 15 | ||
评价期(预)销售面积/开发面积,最高3分: 80%以上3分,50%以上2分,50%以下0分。 | ||||
开发效率 | 开发效率Ⅰ(项目开工时间-项目拿地时间):时间小于2年得3分;小于3年得2分;小于4年得1分。 | 6 | ||
开发效率Ⅱ(项目开盘时间-项目开工时间):时间小于2年得3分;2-3年得2分;3-4年得1分。 | ||||
企业经营信用情况 | 土地交易 | 企业近三年在获取土地过程中,未发生下列情况的,加1分;未严格遵守程序的,发生下列3项违规事项之一的,不得分: ①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未严格遵守程序; ②中标后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 ③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按时按规划开发。 |
1 | |
工程许可 | 企业近三年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过程中,未发现不遵守程序的行为,加1分。 | 1 | ||
工程招标 | 企业近三年工程招标过程中未发现发生以下情况的,加4分;发生的一项及以上的,不得分: ①未按规定进行招标; ②迫使总包不合理接受分包; ③肢解项目进行招标; ④企业与供应商进行标前谈判,或中标后就实质性条款进行谈判并更改。 |
4 | ||
工程合同 | 企业近三年材料、设备、甲供材或其他甲供资源采购未违规,未拖欠供应商、施工承包方合同款、设计费,加3分; | 3 | ||
企业经营信用情况 | 工程质量 | 近三年工程合格率100%的,未发生下列行为的,加5分;发生一项不得分: ①原材料和配套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 ②施工过程隐蔽工程合格证不齐全的。 |
5 | |
施工进度 | 企业近三年未发现明显拖延工期或不合理赶工期的项目,加2分。因政府原因造成的拖延工期(政府相关部门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提供证明材料)除外。 | 2 | ||
安全管理 | 近三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按要求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加3分; | 3 | ||
竣工验收 | 近三年竣工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规划、消防、配套设施、城建档案等验收的,加2分。 | 2 | ||
销售推广 | 企业近三年每在租售推广过程中,未出现下列情况,加5分,发生一项及以上的不得分: 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布售房或含有销售内容广告; ②销售广告未按规定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号和代理销售房地产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 ③销售广告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误导消费者; ④销售广告含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等承诺内容; ⑤销售广告中含有封建迷信内容,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⑥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存在价格、面积等欺诈现象; ⑦商品房广告涉及虚假装修装饰内容; ⑧广告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⑨广告中含有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
5 | ||
预、销售管理 | 企业近三年项目在预售销售过程中,未出现下列情况,加5分,发生一项及以上的不得分: ①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销售; ②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将预售款挪作他用; ③预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将抵押情况告知买受人; ④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⑤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⑥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⑦售房过程中雇佣人员冒充购房者制造紧张气氛的,或发布虚假供应或库存信息。 |
5 | ||
合同履约 | 企业近三年每项目在租售履约过程中,未出现下列情况,加6分;发生一项及以上的不得分::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约定显失公平; 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房屋买受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③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 ④企业延迟交房,且不按合同支付买房人延迟交房补偿; ⑤企业延迟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且不按合同支付买房人延持办理房地产产权证补偿; ⑥交付物业时,项目有甩项,或仍使用临时水电、或住宅区配套设施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⑦未经房屋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将房屋交付使用; ⑧在交付住宅物业时,拒不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⑨未按规定及时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⑩未按规定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商品房交付后,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复核属实的质量问题,不予妥善处理。 |
6 | ||
企业经营信用情况 | 前期物业管理 | 企业近三年项目在前期物业管理过程中,未出现下列情况,加3分,发生一项及以上的不得分:: ①未按规定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②未按规定通过招标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③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 ④未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⑤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⑥未按规定与前期物业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并移交物业档案资料、物业管理用房; ⑦未按规定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组织费用; ⑧在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侵害房屋买受人利益; ⑨未要求缴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 ⑩擅自处分属于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3 | |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 企业对政府信用 | 纳税额每200万加1分,最高5分 。 | 5 | |
四节一环保 | 星级认定:建筑面积每1万平米,通过三星级认定加1分,二星级认定0.5分,1星级认定加0.3分; | 5 | ||
预制装配化率:建筑面积每1万平米超过50%,得0.5分。 | ||||
全装修:建筑面积每1万平米全部全装修0.5分。 | ||||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 社会公益 | 由企业提供参加公益事项证明(如捐款救助证明,获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证书等),根据实际情况得分,折合人民币每20万1分 | 5 | |
社会荣誉 | 履行市房协会员责任的会员企业。会员单位2分,理事单位3分,监事单位3分、常务理事单位4分,监事长单位4分,副会长、会长单位5分。 | 5 | ||
企业获得省、部级以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或全国行业协会表彰、授牌等,每项得5分,获地级以上城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每项得3分,获县级以上城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每项得1分。企业同时获得省、部级及地、县级以上城市同类奖项的只取最高分,不累计。 | 8 | |||
企业项目获得广厦奖、鲁班奖、詹天佑奖、长城杯、白玉兰杯、康居示范工程、性能认定等省、部级以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每项得5分,获地级以上城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奖每项得2分,获县级以上城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奖每项得1分。2A级性能认定1分。单项奖0.5分。同一项目获得的同类不同级别的荣誉只计最高分,不累计。 | 10 | |||
附件二: | ||||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不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 ||||
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 | 权重分值 | ||
企业客观信用能力 | 资质管理 | 企业在评价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每项扣2分,累计减4分: | -4 | |
①开发企业的法人、企业名称、注册资金等变动,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 ||||
②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
企业项目开发信用 | 工程许可信用 | 企业在评价期内,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过程中,出现不按规定办理或有其它违反建设程序的行为,每项目每项证书扣3分,累计最高减5分。 | -5 | |
工程招标信用 | 企业在评价期内,工程招标过程中发现发生以下情况的,每项目每项减1分。累计最高减5分: | -5 | ||
①未按规定进行招标;②迫使总包不合理接受分包;③肢解项目进行招标;④企业与供应商进行标前谈判,或中标后就实质性条款进行谈判并更改;⑤违反招标规定的其它情形。 | ||||
项目意见书信用 | 企业在评价期内,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约定的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减1-10分。 | -10 | ||
项目管理 | 企业在评价期内,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每个项目减5分;擅自变更项目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或项目性质的,每个项目减3分;未按相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图文件进行开发建设的,每个项目减2分;累计最高减10分。 | -10 | ||
企业建设阶段信用 | 合同信用 | 企业在评价期内未按合同要求准时提供甲供材或其他甲供资源,每项目减2分;企业拖欠供应商、勘察设计方、监理方、咨询代理、施工承包方等合同款及检测试验费的,每项目减2分;未履行合同要求的其它情形,每项目减1分;累计最高减5分。 | -5 | |
质量信用 | 企业在评价期内,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 | -15 | ||
①原材料和配套设备未进行规定检验的,每项目减1-3分; | ||||
②施工过程隐蔽工程合格证不齐全,每项目减1-2分; | ||||
③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按规范建设,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每项目减3分; | ||||
④明示或暗示设计或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施设备,每项目减3分; | ||||
企业建设阶段信用 | 质量信用 | 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未依法及时解决,造成恶劣影响的,每项目减1-3分; | -15 | |
⑥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其它质量问题,每项目减1-3分; | ||||
累计最高减15分。 | ||||
进度信用 | 企业在评价期内,存在因企业原因明显拖延工期或不合理赶工期的项目,每项目减1-3分,累计最高减5分。 | -5 | ||
安全信用 | 企业在评价期内,项目发生以下情况: | -10 | ||
①发生较大安全事故以上每次减5分;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每次减3分; | ||||
②项目未按要求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每项目减2分; | ||||
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每项目减2分; | ||||
累计最高减10分。 | ||||
企业建设阶段信用 | 现场文明施工信用 | 企业在评价期内,发生以下情况: | -5 | |
①项目土石方和渣土开挖、堆放及施工现场围挡等不规范的,每个项目减1-2分; | ||||
②项目建设在城市环保、市容、环卫、绿化、市政设施管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每个项目减1-2分。 | ||||
③未按扬尘治理相关规定落实扬尘措施的,每个项目减1-2分。累计最高减5分。 | ||||
竣工验收信用 | 企业在评价期内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未按相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每项目减5分。累计最高减5分 | -5 | ||
工程档案信用 | 企业在评价期内竣工的项目,未按相关规定报送工程竣工档案的,每个项目减2分。 累计最高减2分 | -2 | ||
企业销售阶段信用 | 销售推广信用 | 企业在评价期内,每项目在租售推广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每项减0.5分;同时发生3项以上不同的非诚信行为,减3分;累计最高减5分。 | -5 | |
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布售房或含有销售内容广告; | ||||
②销售广告未按规定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号和代理销售房地产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 | ||||
企业销售阶段信用 | 销售推广信用 | ③销售广告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误导消费者; | -5 | |
④销售广告含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等承诺内容; | ||||
⑤销售广告中含有封建迷信内容,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 ||||
⑥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存在价格、面积等欺诈现象; | ||||
⑦商品房广告涉及虚假装修装饰内容; | ||||
⑧广告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 ||||
⑨广告中含有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 ||||
预、销售信用 | 企业在评价期内,每项目在预售销售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每项减1分;同项目发生3项以上不同的非诚信行为减5分;累计最高减15分。 | -15 | ||
①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销)售; | ||||
②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将预售款挪作他用; | ||||
③委托没有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 | ||||
④预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将抵押情况告知买受人; | ||||
⑤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 ||||
⑥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 ||||
⑦经确认存在捂盘惜售行为; | ||||
⑧售房过程中雇佣人员冒充购房者制造紧张气氛的,或发布虚假供应或库存信息; | ||||
⑨开发企业存在一房多卖等违规销售行为; | ||||
⑩经确认存在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行为; | ||||
企业销售阶段信用 | 预、销售信用 | ⑪房屋销售价格与办理预售许可时的备案价格不一致; | -15 | |
⑫未在销售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对“五证”、房屋销售状态等内容进行公示,未明码标价,未“一套一标”; | ||||
⑬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变相逃避预售监管资金; | ||||
⑭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能在10日公开全部房源,一次性对外销售。 | ||||
⑮ 因开发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网上签约或网签后30日内未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 ||||
企业销售阶段信用 | 合同履约信用 | 企业评价期内,每项目在租售履约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每项减1分;同项目发生3项以上不同的非诚信行为,减5分;累计最高减10分。 | -10 | |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约定显失公平; | ||||
企业销售阶段信用 | 合同履约信用 | 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房屋买受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 -10 | |
③企业延迟交房,且不按合同支付买房人延迟交房补偿; | ||||
④企业延迟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且不按合同支付买房人延持办理房地产产权证补偿; | ||||
⑤交付物业时,项目有甩项,或仍使用临时水电、或住宅区配套设施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 ||||
⑥未经房屋竣工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将房屋交付使用; | ||||
⑦在交付住宅物业时,拒不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
⑧未按规定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
⑨商品房交付后,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复核属实的质量问题,不予妥善处理。 | ||||
企业前期物业管理信用 | 前期物业管理信用 | 企业在评价期内每项目在前期物业管理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每项减1分,累计最高减10分 | -10 | |
①住宅物业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 ||||
②房屋销售时,未按规定要求房屋买受人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的; | ||||
企业前期物业管理信用 | 前期物业管理信用 | ③擅自处分属于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地上停车位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 -10 | |
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标准、位置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 ||||
⑤未按规定依法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 | ||||
⑥未按规定分摊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 | ||||
⑦未按规定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或向业主书面告知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的; | ||||
⑧未按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综合验收档案资料、业主档案资料、物业管理用房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 ||||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信用 | 投诉处理 | 企业在评价期内,因企业原因发生投诉且投诉解决率为80%以上减2分;因企业原因发生投诉且投诉解决率为50%-80%以下减5分;因企业原因发生投诉且投诉解决率在50%以下的减8分,最高减8分 | -8 | |
统计报表 | 企业在评价期内发生下列行为,每次减0.5分,发生下列2项以上非诚信行为减3分;累计最高减3分 | -3 | ||
①不按时限要求报送报表; | ||||
②漏报统计月报及年报; | ||||
③报表内容不全; | ||||
④报表数据有失真实 | ||||
⑤报表逻辑关系存在明显错误 | ||||
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减分,最高减10分 | -10 | |||
附件三: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一票否决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凡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1.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因履行职务、执行公司决定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3. 近三年内有偷、逃、抗税记录,情节严重的;逃、废银行债务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在贷款、担保等融资活动中出现重大失信行为的;
4. 近三年企业拖欠巨额合同款,或与合作方有重大纠纷的,且企业承担主要责任的;
5. 引起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 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经审查属实的;消费者集体投诉并经核实为有责投诉,但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处理的;
7.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的;
8. 采用虚假证明材料等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
9. 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